一、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厦门市获得水表型式批准证书的饮用冷水水表(公称口径 DN50 及以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 检验依据
GB/T 778.1-2018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 1 部分 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 778.2-2018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 2 部分 试验方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及样品数量
(一) 抽样方法
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或成品库内的待销产品。
(二) 抽样数量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冷水水表,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1 |
冷水水表 |
6台 |
3台 |
3台 |
(三) 注意事项
1.上述样品数量为本细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检验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一同寄往检验机构。
2.所抽样品应为自抽样之日算起近一年内生产的冷水水表产品。 当样品标识上的生产日期与检验合格证上日期不一致时,以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为准。
3.所抽样品为IC卡冷水水表等预付费类水表时,被抽查企业应提供满足检测要求的功能卡,一般有充值卡、清零卡和查询管理卡等,并说明样品是否有用水量的警示性提前关阀或可透支性的延期关阀功能,如有,则需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包括具体数值。如样品的供电电源是外置式电池,应安装好新电池。预付费类水表的功能卡可与样品一同封存。如果抽样时制作的功能卡不能完全满足检验要求,被抽查企业应配合补充制作功能卡并及时寄送给检验机构。
4.如果被抽查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为过期失效标准,则抽样人员不应抽样。但应核查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性,并记录相关情况。
5.样品标识某些内容的缺失会使检验工作无法进行,为避免抽到无效样品,抽样人员在核实待抽查水表产品时应注意其标识是否缺少Q 3值或Q3/Q1值等,如缺则抽样人员不应抽样,但应该记录相关情况。
四、 检验项目
表2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检测方法 |
备注 |
1 |
外观 |
GB/T 778.1-2018第6.6~6.8条 |
GB/T 778.2-2018第6条 |
|
2 |
静压 |
GB/T 778.1-2018第4.2.10条 |
GB/T 778.2-2018第7.3条 |
|
3 |
示值误差 |
GB/T 778.1-2018第7.2.3条 |
GB/T 778.2-2018第7.4条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五、判定规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本次监督抽检合格。
所抽取样品检验项目中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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