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3〕6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编制《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3年版)》(包括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四、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

  六、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清单》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本清单,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的决定。

  七、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厦市监法〔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3版)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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