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厦府办规〔2024〕4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评奖工作,保障评审质量,根据《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专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专家委员的递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因人事原因变动的,由其继任者递补。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专家3人或5人组成,各专业评审组组员推荐1人担任组长,推荐不成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定1人担任组长。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与指导市专利奖评奖工作;
(二)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市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候选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和评定;
(三)决定市专利奖评奖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专利奖评奖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专利奖的申报、评选、授奖等日常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市专利奖申报项目的初步审核工作;
(四)负责市专利奖评奖相关问题的处理,对重大、复杂事项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聘请各专业领域专家,建立并完善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具体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
(六)根据市专利奖申报项目情况,确定专业评审组组别及各组专家人数;
(七)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市专利奖工作;
(八)承担市专利奖评奖活动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业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
(二)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
(三)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同一专利项目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全体专利权人应出具书面同意申报市专利奖的意见书,并委托一个专利权人作为申报人。
第九条 专利权人申报市专利奖时可以同时提交《评奖办法》规定的推荐人的推荐意见书,《评奖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推荐人当届可推荐申报的专利项目不超过2项,第(二)(三)(四)项的推荐人当届可推荐申报的专利项目仅限1项。
第十条 申报市专利奖必须同时具备《评奖办法》第九条的所有申报条件。
《评奖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经济效益”主要考虑专利及其运营带来的新增销售额和新增利润;所称“社会效益”主要考虑带动区域发展竞争力提升,增加社会就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护生态文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效益。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申报实行网上自主申报。申报人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市专利奖的通知要求,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按操作流程和要求申报市专利奖。
第十二条 申报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厦门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报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有推荐人的,还应提交由推荐人签名或盖章的推荐意见书;
(三)专利权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授权公告的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等;
(四)涉及国家依法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应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专利权人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或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被写入标准的,须提供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没有列明起草单位的,除提供发布的标准文本外,还须提供参与制定标准的佐证材料;
(六)体现专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许可、备案,以及具备资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七)书面承诺书。申报人必须提供没有依法不适合申报情形的书面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申报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签署姓名的书面承诺书;
(八)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依法须取得许可、备案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许可、备案的不得参加市专利奖评选。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初步审核,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完成初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后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最迟应在申报截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在评审委员会评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前,申报人要求退出当届评奖的,应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在申报截止之后、评奖结果公布之前,若申报的专利出现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无效宣告、生效司法判决等导致其专利权无效或丧失的,不得继续参评市专利奖。
第六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奖标准进行初评,必要时可以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应以记名方式客观、公正提出书面初评意见;
(三)各专业评审组组长书面汇总本组专家的初评意见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提请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候选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评定。拟获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由申报人到会议现场向各位委员汇报项目情况并进行答辩;其余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情况。评审委员会委员结合项目材料、评奖标准、汇报内容及答辩情况对拟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特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参会委员的通过。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出。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和评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专利项目的评审。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专利奖拟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实名提出,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或调查线索,逾期或匿名提出的异议均不予受理。单位提出异议的,还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异议方。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期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异议方补充提供佐证材料,异议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提供必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的,同步向被异议项目申报人发出异议通知,要求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审议,并由专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否则视为放弃处理异议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处理意见,涉及重大、复杂异议问题的处理上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和被异议项目申报人、推荐人。
第三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应纳入当届评选;未能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申报。
第八章 授 奖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对拟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项目不再参评市专利奖。已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再获中国专利奖的,按照《评奖办法》第十四条发放相应奖金。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奖办法》,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获奖人颁发奖牌、发放奖金,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或者推荐人协助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专利奖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奖励,收回奖金、追回奖牌与证书,并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责任:
(一)收受贿赂、泄露评奖;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