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吗?
来源:厦门市工商局 时间:2014-01-06 10:45

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法人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可以不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但应当将经营场所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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