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时间:2021-05-20 11:48

   

  一、征集时间 

  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请将意见反馈至邮箱:xmtzsb@sina.com

  三、征集内容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管理水平,运用信息化技术改革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模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维保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在全市推行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即维保规则所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并对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格式、使用系统进行规范。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电梯维保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并通过“智慧电梯码”向公众提供电子维保记录查询,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实现公众监督,强化社会多元共治,提升电梯维保质量。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电梯电子维保记录,是指在电梯维保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系统,采集、录入电梯维保相关数据,并按照《维保规则》生成的规范化、电子化维保记录。

第四条【内容和格式要求】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应当有符合《电子签名法》及《维保规则》规定的维保人员、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的可靠电子签名。

第五条【信息化系统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应使用厦门特种设备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对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管理和录入,并生成电子维保记录。

已使用自建维保信息化系统的电梯维保单位,应确保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并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每日推送电子维保记录。

第六条【维保单位职责】电梯维保单位应将采用电子维保记录的情况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指导使用单位操作、运用电子维保记录系统,定时将电子维保记录发送给使用单位;督促维保人员认真落实电子维保记录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维保工作的管理,保证维保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性,提升维保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电梯更换维保单位的,新维保单位应当在维保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单位提交维保单位信息变更。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应支持并配合维保单位实施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工作,加强对维保过程的监督和电子维保记录的运用,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的管理,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维保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运用,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第九条【考核评价】对电梯维保单位运用推广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进行考核。

第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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