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4-12 08:24
       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衔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近年来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的登记实践,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5月12日,为期30天。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电子邮箱:xmfdaspc@sina.com。

 

附件: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2412


关于《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做好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衔接,结合近年来我市商事制度改革的登记实践,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背景和必要性

《办法》作为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于2013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厦府办〔2013255号)印发,2018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38号)重新发布。《办法》主要根据《特区条例》制定,同时参照国家层面商事制度改革内容,对商事登记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在规范工作人员登记行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确保了我市商事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202231日起实施的《市场主体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形式对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类别和原则、登记工作要求、登记备案事项及登记规范等内容做了统一规定,为做好我市商事登记工作与国家层面登记制度改革的衔接,有必要《办法》部分规定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定发布。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立足原有规定,结合《市场主体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的新要求,以及厦门市在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经验做法,经过充分调研、讨论,综合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同时参照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相应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登记机关。明确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商事登记机关,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二是登记及备案事项。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的5大类事项、商事主体的类型,并针对7类商事主体,全面列举了登记、备案事项。

三是登记程序及材料要求。明确名称自主申报、设立、变更、备案、歇业、注销等6项主要流程的办理要求及所需材料;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取消了受理环节,规定了办理登记并公示的时限要求,明确实名验证要求等内容;明确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四是登记结果及公示要求。明确营业执照颁发、记载内容;明确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的公示内容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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