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2-01 07:57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现将我局代市政府草拟《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相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电子邮箱:xmgsqyc@126.com

 

附件: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起草说明

 

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要求,适应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与上位法的修改变化,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登记实践,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录》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厦门在全省率先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配套制定《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明确了符合厦门实际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和经营场所监管要求,为推行宽准入、严监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23月,《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提出编制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为落实规定要求,同时继续做好与《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衔接,有必要对《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重新制定发布。

二、起草过程

以《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厦府办〔2018241号)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并梳理了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地址或者区域,逐条梳理禁设类型、禁设依据、监管部门等内容,经过充分调研、讨论,形成《目录》。

目录》主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同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

三、《目录》的主要内容

(一)住所禁设区域目录2项。具体包括违法建设和征收房屋两种禁设类型。

(二)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31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世界文化遗产、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具体包括违法建设、征收房屋等全行业禁设4项,危险化学品经营、爆破等前置许可项目禁设5项,娱乐业、餐饮业等后置许可项目禁设14项和五金加工、建材加工等一般经营项目禁设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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