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市监罚催〔2025〕201018001号
厦门易必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湖市监处罚〔2025〕5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滞纳金)20000元,共计40000元。因你公司及部分利害关系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厦湖市监罚催〔2025〕201015001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厦湖市监罚催〔2025〕201015001号),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厦湖市监罚催〔2025〕201015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厦湖市监罚催〔2025〕201015001号)
联系人: 王诗炜、王勇 联系电话: 0592-5655315
联系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四楼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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