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无理由退货或消费者担运费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2013-10-23 11:33

  网购商品后不满意,消费者可以进行无理由退货,但要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2013年10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消费者“后悔权”、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等内容做出了修改。

  焦点一 消费者承担运费 防恶意退货

  买了衣服后频繁退换货、为骗“运费险”恶意退货、去竞争对手的网店里购买全部商品然后退货……目前,网购在退货方面存在种种问题。

  2013年4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规定消费者有“后悔权”,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对于草案一审稿,有委员提出,恶意退货和“后悔权”的滥用,可能会让卖家和买家之间对于谁来承担退货运费产生纠纷。

  2013年8月的二审稿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没有明确运费由谁承担。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本着责任分担,减少恶意退货情形。为此提议,由消费者承担退货的邮费或其他退货成本。

  对此,本次三审稿中明确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焦点二 无理由退货 拒绝数字化商品

  定制的婚纱、新鲜的水果、订阅的期刊不能退货,那从网上下载的手机铃声如果不满意能退吗?

  二审稿中规定了五类“无条件退货”的“例外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审议中,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应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次三审稿中把不宜退货的第三类商品修改为“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焦点三 不提供销售者地址 网络平台要赔偿

  在淘宝网的一家店铺里买了平板电脑,收到的却是一箱废纸,卖家说是快递的问题,这时淘宝网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要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些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周天鸿委员曾在审议时提出,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应当慎重考虑,有的平台对卖家进行认证,有的则很难进行全部认证。

  本次三审稿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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