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厦思市监送告〔2023〕13号
厦门智慧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3〕87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3〕87号,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1-265号一层S12、S13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的《课程销售协议》中“五、解除方式… C.课时节数已上过全期一半及以上课程者,恕不退还任何费用。…2)本协议有效期执行超过一半时(包括一半),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格式合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自行制作并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课程销售协议》中有使用条款免除你公司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换费用等责任,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综上,对你公司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拟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3〕8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郑怡泓、黄丹薇 联系电话:0592-5536883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10号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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