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智慧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厦思市监罚送告〔2023〕15号
时间:2023-06-12 08:00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厦思市监罚送告〔2023〕15号

厦门智慧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06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2023〕111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2023〕111号),内容是: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1-265号一层S12、S13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课程销售协议》中“五、解除方式… C.课时节数已上过全期一半及以上课程者,恕不退还任何费用。…2)本协议有效期执行超过一半时(包括一半),不退还任何已付费用。…”,该格式合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行制作并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课程销售协议》中有使用条款免除你公司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换费用等责任,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情节。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12345便民投诉处理单及举报附件《课程销售协议》,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课程销售协议条款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置了免除当事人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换服务费用等责任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3〕8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对当事人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2023〕111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2023〕111号)

  2.福建省厦门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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