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思笠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厦思市监罚送告〔2025〕12号
时间:2025-04-01 08:00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厦思市监罚送告〔2025〕12号

厦门思笠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思明区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思检检建受〔2024〕15号)载明,该院在办理胡文伟等3人虚开发票案中,发现被告人均以公司为幌子或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厦门思笠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笠杰公司)系胡文伟等人注册或收购的“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未实际产生经营。2024年6月30日,本局到厦门思笠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58-2号401室之三进行现场核查,未在该地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痕迹和迹象。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在本局登记,但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5月24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将当事人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3年12月2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3)闽0203刑初743号),其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指出,2019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文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包括当事人在内的40家空壳公司向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4年6月17日,思明区检察院发来《检查建议书》(思检检建受〔2024〕15号)指出:该院在办理胡文伟等3人虚开发票案中,发现被告人均以公司为幌子或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系胡文伟等人注册或收购的“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未实际产生经营。

  2024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思明区税务局出具的《数据查询说明》载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认定为非正常户。

  本局于2025年2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5〕3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满六个月时间失联停业,在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异常名录监管后,仍未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罚〔202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罚〔2025〕128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朱英华、黄丹薇   联系电话:0592-5517926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10号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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