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厦思市监送告〔2025〕34号
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对你司作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罚〔2025〕404号)。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罚〔2025〕404号),内容是:
根据举报,2022年12月8日本局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真睛彩眼部管理”(微信号:zjcybgl)发布的内容及通过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销售卫目世明护眼喷雾套盒的页面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承甫微信朋友圈内“2022中国爱眼大会”直播情况进行截图公证。12月21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向本局出具《公证书》(2022)厦鹭证内字第127872号、第127873号。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月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1号1204室之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大门紧闭,多次拨打当事人系统预留电话均未接听,联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承甫,其称已从当事人离职,当事人因被外地罚款后无力支付租金,于2022年12月搬离原址,暂停经营。本局到物业管理处,经查询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底趁疫情严重时搬离该地址;电话联系房东,其表示当事人已退租。2023年1月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发布公告,称公司当前无法正常经营。
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卫目世明”眼部护理液(护眼喷雾),销售方式为线上宣传推广与线下销售相结合。该产品总经销商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经销商为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为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半成品供应商为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委托鹭江公证处公证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发布的内容时,该账户认证主体为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证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每年腾讯及第三方审核机构都会对其资料进行审核)。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主体名称为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对话框处进入“商城首页”,内销售有卫目世明VIP会员礼包(600元)、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服务商礼包(6盒装,3000元)、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服务商礼包(6000元)、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批发商半门槛(35套、15000元)和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批发商豪华礼包(30000元)。商城底部显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闽 ICP 备2021013728 号-1”。在上述产品详情页,当事人宣传该产品:“纯天然植物萃取 多重营养滋润”,包含有“千里光、白参菌、红景天、人参、叶黄素”;“药企标准 护眼更安心”、“药企生产标准”、“药典标准 品质要求”;“万级净化车间百级配置灌装,车间所有产品经过辐照灭菌”。经查询,闽ICP备2021013728号主办单位名称: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闽ICP备2021013728 号-1备案网站域名:weimuhy.com。
第一,根据案涉产品企业标准Q/GDQQ 55-2021及外包装“主要成分”,产品原料包括纯化水、裂裥菌素、川芎提取物、人参提取物、三七提取物、丁二醇、龙胆提取物、厚朴树皮提取物、牛磺酸、透明质酸钠、红景天提取物、胶态银、羟苯甲酯,未见千里光、白参菌和叶黄素成分。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产品含有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商品详情页宣传的“千里光、白参菌、叶黄素”,即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商品详情页宣传的产品成分与实际的不一致。第二,案涉产品为普通日用品,生产商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微信公众号商品详情页宣传“药企标准 护眼更安心”、“药企生产标准”、“药典标准 品质要求”的生产资质和“万级净化车间百级配置灌装,车间所有产品经过辐照灭菌”的条件。第三,2022年9月23日,本局关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时,成为第619327个会员,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浏览量多数在1万以上。第四,2025年3月14日,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更改名称为“领获客资料”,对话框处“商城首页”点击后显示“无法打开页面”。
因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当事人销售产品收入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未有举报人向本局提供实质证据证明是因为上述宣传内容而受到误导、欺骗,故无法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2份、举报信3份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书127872号(第43、44、46、47、49、52、54、55、57、59、60、62、64、65、67页)、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厦思市监协查〔2023〕48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3〕739号)和《关于厦思市监协查〔2023〕49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3〕745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关于《协助调查函》(厦思市监协查〔2024〕132号)调查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微信公众号会员数量和浏览数量。
4.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产品总经销协议书、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总经销协议书》和《产品合作协议书》、原料厂家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产品供货情况。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微信公众号2023年1月7日公告、行政决定书、厦门市就业登记情况(程宝添)、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邮寄情况,证明案发后当事人不在原址经营且当事人未到本局配合调查。
6.微信公众号目前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鹰市监处罚〔2022〕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已被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5〕27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行使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卫目世明”眼部护理液(护眼喷雾)中,在其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商品详情页宣传产品成分含有“千里光、白参菌、叶黄素”、生产商资质为“药企标准 护眼更安心”、“药企生产标准”、“药典标准 品质要求”和生产条件为“万级净化车间百级配置灌装,车间所有产品经过辐照灭菌”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到本局配合调查,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会员数量多、发布的文章浏览量大因素,结合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目前“商城首页”已无法打开,调查中未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是因为案涉虚假内容而受到误导、欺骗。综上,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市监处罚〔2025〕40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丹薇、朱英华 联系电话:0592-581739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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