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能这么发!全市首个河豚鱼广告下架整改
时间:2024-03-20 16:30
  “XX河豚……敢为天下鲜……”近日,厦门某公司在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了这条广告,随后市场监管部门找上了门。这是怎么回事?

根据2016年9月《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的仅有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但涉案广告宣传中并未体现产品为合法经营的河豚,而是以泛指的“河豚”代称,后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家为防病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相关广告。

作为全市首起发现的河豚鱼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抓住敏感时段食品安全这根弦,思明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核查。在核查涉案广告所涉产品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养殖暗纹东方鲀后,执法人员迅速联系广告发布者下架涉事河豚鱼的广告,并对该企业进行约谈。经过多次指导规范,该企业积极配合整改,目前该广告已整改完毕,在标注“合法……溯源”等说明文字后,再次向公众展示。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国家有条件放开养殖的仅有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养殖企业且应具备相关条件。人工养殖的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都是不能经营的。经营者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避免为了吸引和招揽顾客发布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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