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左显坤行政处罚的公告
时间:2024-07-09 17:02

关于对左显坤行政处罚的公告

左显坤

你涉嫌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自2020年3月中旬到2020年5月25日,共计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猪肉货值412685元,至被查获时你已经上述猪肉全部销售。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原)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检疫合格猪肉的行为。我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57082.5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2日拨打你本人手机号码(18860029710),显示为空号,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你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查询邮政公司EMS物流跟踪记录,你本人于2023年3月3日签收了我局邮寄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接收邮寄送达文书后未联系我局执法人员或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2023年03月31日,我局通过公告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厦同市监听告2023〕24号),告知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送达公告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于2023年06月07日依法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1857082.5元的行政处罚鉴于我局多次电话通知及邮寄文书,你均未回复,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你公告送达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市监处【2023】95号)

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建议,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你邮寄送达了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市监处【2023】95号)2024年6月19日我局发函请你户籍所在地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送达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市监处【2023】95号),该局回函称“你系整户外出户,家中房屋无人居住,父亲已故,母亲随你兄长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居住,村委留有你的两个联系电话均已停机,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基于以上情况,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市监处【2023】95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0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