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时间:2025-09-02 17:10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厦同市监催字〔2025〕0000744号
厦门市同安区中景青旅景区管理服务部(于影):
本局于2025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同市监处罚〔2024〕46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7021.7元;
2、处17021.7元(1倍)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3404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昊;联系电话:0592-7558320;
联系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五显中路376号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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