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厦同市监罚告〔2025〕376号
宋联燚: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牙膏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2月28日,我局依据举报依法对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山寺西二路1号多多买菜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33箱“DALLER 舒齿达”牙膏包装印制有黑白配色、带有绅士帽的人头像,头像左下方有一个手握拳竖起大拇指手势,该图像近似好来牙膏注册商标黑人头像,现场我局对这批牙膏1741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并指导你开展召回。
2024年3月7日,经领导审批,我局对这批牙膏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于4月7日延长扣押强制措施,于5月6日解除强制措施。
经查,你通过微信团购礼品群购进“DALLER 舒齿达”牙膏100箱,一箱48支,共支付货款11400元,无法提供具体供货商信息及购进票据。你通过多多买菜开设店铺进行经营,店铺名字“年燚优选”,店铺编号“880927237”,通过店铺售出3059支,售价为9.89元/支,共计30253.51元,扣除先用后付和技术服务费后,共收到18337.72元,剩余1741支在仓库内未售出,召回牙膏7支。
你通过多多买菜平台销售的“DALLER 舒齿达”牙膏包装是黄绿间隔配色,包装上印有黑白配色图案,图案由上至下印有带绅士帽的人头像,头像左下方有一个手握拳竖起大拇指手势,头像下方为系蝴蝶节领带衣服。
查询《商品注册证》第39740752号,注册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图案为黑白配色,由上至下印有带绅士帽的人头像,头像下方为系蝴蝶节领带衣服,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第3类:肥皂;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假牙清洁剂;假牙用抛光剂;口气清新喷雾;牙用漂白凝胶;口气清新片;牙齿美白贴;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口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截止),注册日期2020年03年07月,有效期至2030年03月06日。具体对比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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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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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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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39740752号头像图形商标里核定使用商品有牙膏,由于发现的假冒“DALLER 舒齿达”牙膏头像图形商标和好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39740752号头像图形商标为相同商品,在构图上均表现为由上至下印有带绅士帽的人头像,头像下方为系蝴蝶节领带衣服,着色均为黑白配色,外形近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的规定,构成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你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规定,你在平台售出牙膏共计30253.51元,未售出牙膏1741支,每只待售价9.89元,未售出牙膏价值17218.49元,违法经营额共计30253.51+17218.49=47472元。
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你销售侵犯第397407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的行为,鉴于你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进行召回,没有从重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执法理念”的规定,拟对你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对于你销售侵犯第397407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之规定,拟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商标侵权牙膏1748支;
2、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谢凯祺、陈海游 联系电话:0592-7558827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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