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陶公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厦翔市监处罚〔2024〕99号)。你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004715元。
本局已依法向你司住所及你司法定代表人兰姿的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厦翔市监罚催〔2024〕0000273号),但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厦翔市监罚催〔2024〕0000273号,见附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庄锋、王钰 联系电话:0592-7072315
联系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山头里241号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厦翔市监罚催〔2024〕0000273号)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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