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志鑫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1TX220F)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冒用江军身份证以及伪造其签名的虚假材料。依利害关系人(举报人)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我局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准予厦门志鑫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厦海)登记内设字[2018]第2052018061920013号】。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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