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6-23 15:36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益天益添医疗器械商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虚假宣传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因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市监处[2020]50号),本局现依法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海市监处[2020]50号)

联系人:颜国光、陈华榕

联系电话:0592-6537315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海市监处202050

 


当事人:厦门市海沧区益天益添医疗器械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GR1G1F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东片243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经营范围: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其他未列明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日用品零售;医疗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疾病诊疗及其他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联系电话:17508617918

经查,厦门市海沧区益天益添医疗器械商行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8211日,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为闽厦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2021号,于201943日变更负责人为黄海燕。

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其主营医疗器械为超能康红蓝光治疗仪,供货商为厦门市益天颐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治疗仪生产企业为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邀请群众进店体验产品。20194月起,当事人在新村广场、商场、小区、社区、店门口发放宣传单并通过赠送礼品吸引群众进店。群众进店后,黄海燕作为讲解员在体验厅内对红蓝光治疗仪进行现场讲解和演示,并让群众免费使用体验红蓝光治疗仪。当事人称案发前产品体验均为免费,红蓝光治疗仪还未实际产生销售,另,因我局现场检查未发现红蓝光治疗仪进货单据和宣传费用等相关材料,且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所以红蓝光治疗仪经营额和宣传费用无法认定。

黄海燕在体验厅现场讲解时,以投影仪与电脑作为辅助,讲解治疗仪的治疗原理、使用方法等内容。此外,当事人采用采访方式,在体验厅有众多在场群众的情境下,通过采访其中一些体验者,询问使用治疗仪前后的身体情况来对治疗仪的功效进行宣传。采访同时,店内工作人员对采访过程进行摄录。并且将摄录的文件存储在体验厅现场的笔记本电脑文件夹“好转视频集”中(包括“朱叔叔健康分享.mp4、“王阿姨实话实说.mp4、“马阿姨锦旗分享.mp4、“魏奶奶便秘.mp4等采访视频)。视频中,黄海燕担当主持人角色,采访话术通常呈现固定模式:①询问照射红蓝光治疗仪前后身体情况②询问被采访者治疗仪的效果③邀请被采访者对治疗仪多加宣传。

在黄海燕询问下,被采访者分别讲述身体存在如胃胀、后背大椎突出、便秘、肩部问题、高血糖等各种问题,在照射治疗仪后均有明显改善。在采访其中一位马女士时,黄海燕提及“您这才照了20天就有如此好的效果,那么也希望您能够多多坚持,把您身上的这种慢性疾病全部彻底给治好”。当事人在面向现场众多群众的宣传情境中,采用了 “全部”、“彻底”的绝对化用语。

从当事人笔记本电脑中发现的“好转视频集”视频文件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现场演示、说明中,对治疗仪的宣传手段之一是在现场众多群众在场的情况下,采访以患者形象出现的群众。采访中明示或暗示病症好转和治疗仪功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即治疗仪具有治疗、改善诸如“胃胀、后背大椎突出、便秘、肩部问题、高血糖”等病症的功效。

由于该产品注册证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消炎、消肿、镇痛、改善血液粘度、促进血液循环、加速伤口愈合;痤疮的辅助治疗”。上述“胃胀、后背大椎突出、便秘、肩部问题、高血糖”等病症均不在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批准适用范围内。当事人对治疗仪功效的上述现场宣传与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批准适用范围不一致,足以使一般社会第三人产生与治疗仪本质属性不同的认识或误解。同时,当事人在宣传时采用“全部”、“彻底”的疗效绝对化用语,意指治疗仪可以把患者慢性病全部、彻底治好。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资质;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红蓝光治疗仪生产商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红蓝光治疗仪供应商厦门益天颐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采购来源和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产品外观照片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红蓝光治疗仪的外观和结构;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宣传治疗仪的治疗原理、LED分类等使用的宣传材料;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宣传单页照片、当事人体验厅内的笔记本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恢复的“好转视频集”文件,证明了当事人招揽群众后在体验厅开展宣传、现场演示、说明的事实以及宣传开展时间跨度数月、场次多、进场群众人数多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好转视频集”视频文件截图、司法鉴定委托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恢复的“好转视频集”文件、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当事人在体验厅对红蓝光治疗仪做现场演示和说明时提及被采访者身体存在如胃胀、后背大椎突出、便秘、肩部问题、高血糖等各种问题,在照射红蓝光治疗仪后,上述症状均有明显改善,以及在采访其中一位马女士时,原话提及“您这才照了20天就有如此好的效果,那么也希望您能够多多坚持,把您身上的这种慢性疾病全部彻底给治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当事人对红蓝光治疗仪的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为以上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其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和宣传费用无法认定,决定予以一般处罚如下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1万元人民币。

我局于2020022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厦海市监听告[2020]12号)通过EMS邮寄给案件被委托人倪刚提供的地址,于202035日收到退件,退件显示“收件人拒收”。我局于20200312日通过EMS邮寄给黄海燕提供的地址,于20200320日收到退件,退件显示“用户拒收”。由于黄海燕此后拒接电话,我局于2020325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询问黄海燕能否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听证告知书,未得到回复。2020326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发送听证告知书后,短信显示已送达,但仍未得到回复。202041日致电被委托人倪刚,其称黄海燕口头解除其委托事项,拒绝签收听证告知书。我局于202048日在当事人住所即经营场所张贴公告送达文书及听证告知书,于49日在我局官方网站及办公大楼公示栏进行听证告知书(厦海市监听告[2020]12号)的公告送达,并采取录像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我局通过上述公告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的权利。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60日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缴款通知书》№.00035295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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