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市监催字〔2018〕 0514 号
何江林 :
本局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作出厦湖市监处[2017]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5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罚没款人民币100575元缴纳。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张潇翎 联系电话: 5757315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5 月 28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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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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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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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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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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