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梦绮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684347096)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局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冒用魏志珍身份证以及伪造其签名的虚假材料。依利害关系人(举报人)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作出撤销决定:
1、撤销2013年5月8日我局作出的厦门梦绮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备案【《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编号:(厦湖)登记内变字[2013]第2022013042830333号】,厦门梦绮商贸有限公司核准日期为2013年5月8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失效。
2、认定2014年5月9日、2015年6月9日我局作出的厦门梦绮商贸有限公司将联络人备案为魏志珍的相关备案登记与魏志珍无关。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或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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