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厦门市将正式实行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退出市场,此举将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出生容易去世难”问题。
商事制度改革后,公司登记注册容易了,但注销程序依然比较复杂。以往公司注销,一般必须经过作出解散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报公告、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登报满45天并清算完毕后,再到窗口提交注销申请等一系列环节。前后需提交十几份书面材料,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也较高。这造成许多市场主体即使不运营,也不主动注销,成了“僵尸”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后,只需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即可,无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注销流程将大为简化,提交材料也将大幅减少,办理时间大大缩短,将帮助更多的创业者甩掉“退出难”的包袱。
简易注销登记将适用于大部分商事主体,包括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存在信用瑕疵等八种情形的商事主体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商事主体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手续。但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商事主体应当依托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监管部门将启动异议制度,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在“异议留言”栏目下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商事主体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此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通过与其他部门搭建信息交换平台,畅通注销信息数据共享渠道,提高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效率。
在构建便捷有效市场退出机制时,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加强监管方面也制定有效措施。商事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监督管理机构或办案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于恶意利用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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