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撤销编号“35020413032-1”动产抵押登记的决定
时间:2016-10-19 09:25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部分撤销编号“35020413032-1”

动产抵押登记的决定

 

(厦集市监[2016] 17号)

 

20131212,厦门宏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书编号为“35020413032-1”。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裁决书([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11号)裁决,该批抵押物中“BHS恒速瓦楞纸板线1所有权属于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归抵押人厦门宏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201691利害关系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出了部分撤销登记申请。

经核实,并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编号“35020413032-1”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涉及“BHS恒速瓦楞纸板线1的动产抵押登记。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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