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厦思中市监催字的〔 2018〕2001 号)公告(郑淑珠)
时间:2018-03-20 10:34
公 告
郑淑珠:
本局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厦思)市监处字〔 2017 〕 13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处罚如下:对销售已过保质期的丽丽马铃薯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没收3包已过保质期的丽丽马铃薯片;没收无标签的金门高粱酒15瓶、无标签的食品28包;对销售无标签的金门高粱酒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即缴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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