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思市监处 [2018]211号
当事人:厦门市丰彤世业贸易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1号(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6楼604单元之一
法人代表:黄志松
注册号:91350203556226304P
经查,当事人主要在网上从事卫浴产品的销售,并在京东商城开设了名称为“HHSN辉煌官方旗舰店”的网店。
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的“HHSN辉煌官方旗舰店”上,对销售商品的宣传中使用“顶级陶瓷片阀芯 阀芯是龙头的心脏。辉煌采用精密进口的陶瓷阀芯,经过50万次以上的开关实验仍可操作顺畅经久耐用”的宣传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无主观故意,且能主动进行整改,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元。
我局于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思明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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