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案件结果公开(厦思市监不处[2022]61号)
时间:2022-02-28 17:10

  假冒专利案件结果公开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查处厦门市龙泰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一案,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签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厦思市监不处〔2022〕61号

  当事人:厦门市龙泰行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174950XC

  法定代表人:苏升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7号2号楼102-10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在售的“金泰杯”牌净含量25千克、5千克、2.5千克三种规格的泰国茉莉香米外包装标有“本包装外观已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0830127693.6)”类似字样,现场查询该专利号已终止失效。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售的“金泰杯 泰国茉莉香米”净含量25千克、5千克、2.5千克三种规格大米,外包装均标有“本包装外观已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0830127693.6)”类似字样,因没交专利费导致专利失效;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涉案专利权属;③办案人员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网址:cpquery.cnipa.gov.cn)查询专利号2008301276936,查询显示该专利未缴年费终止失效;④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对旧包装米袋进行整改,除去和遮挡掉袋子上“本包装外观已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08301276936)”等字样。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中销售外包装标有“本包装外观已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0830127693.6)”类似字样的“金泰杯”牌净含量25千克、5千克、2.5千克三种规格的泰国茉莉香米,经查该商品专利号未缴年费终止失效。当事人销售在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即是本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和专利权人,且当事人不参与米袋外包装的印制和大米的生产,并能够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且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除去和遮挡袋子上的专利字句,承诺不再销售外包装不规范的大米,且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并予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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