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厦思市监送告〔2025〕21号
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对你司作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5〕278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5〕278号),内容是:
根据举报,2022年12月8日本局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你司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真睛彩眼部管理”(微信号:zjcybgl)发布的内容及通过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销售卫目世明护眼喷雾套盒的页面和你司授权委托人王承甫微信朋友圈内“2022中国爱眼大会”直播情况进行截图公证。12月21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向本局出具《公证书》(2022)厦鹭证内字第127872号、第127873号。因你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月5日,本局依法对你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1号1204室之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大门紧闭,多次拨打你司系统预留电话均未接听,联系你司委托代理人王承甫,其称已从你司离职,你司因被外地罚款后无力支付租金,于2022年12月搬离原址,暂停经营。本局到物业管理处,经查询你司于2022年12月底趁疫情严重时搬离该地址;电话联系房东,其表示你司已退租。2023年1月7日,你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发布公告,称公司当前无法正常经营。
经查,你司从事销售“卫目世明”眼部护理液(护眼喷雾),销售方式为线上宣传推广与线下销售相结合。该产品总经销商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经销商为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为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半成品供应商为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委托鹭江公证处公证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发布的内容时,该账户认证主体为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证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每年腾讯及第三方审核机构都会对其资料进行审核)。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主体名称为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对话框处进入“商诚首页”,内销售有卫目世明VIP会员礼包(600元)、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服务商礼包(6盒装,3000元)、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服务商礼包(6000元)、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批发商半门槛(35套、15000元)和卫目世明护眼喷雾批发商豪华礼包(30000元)。商城底部显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闽 ICP 备2021013728 号-1”。在上述产品详情页,你司宣传该产品:“纯天然植物萃取 多重营养滋润”,包含有“千里光、白参菌、红景天、人参、叶黄素”;“药企标准 护眼更安心”、“药企生产标准”、“药典标准 品质要求”;“万级净化车间百级配置灌装,车间所有产品经过辐照灭菌”。经查询,闽ICP备2021013728号主办单位名称:厦门卫目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闽ICP备2021013728 号-1备案网站域名:weimuhy.com。
第一,根据案涉产品企业标准Q/GDQQ 55-2021及外包装“主要成分”,产品原料包括纯化水、裂裥菌素、川芎提取物、人参提取物、三七提取物、丁二醇、龙胆提取物、厚朴树皮提取物、牛磺酸、透明质酸钠、红景天提取物、胶态银、羟苯甲酯,未见千里光、白参菌和叶黄素成分。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产品含有你司微信公众号商品详情页宣传的“千里光、白参菌、叶黄素”,即你司微信公众号商品详情页宣传的产品成分与实际的不一致。第二,案涉产品为普通日用品,生产商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微信公众号商品详情页宣传“药企标准 护眼更安心”、“药企生产标准”、“药典标准 品质要求”的生产资质和“万级净化车间百级配置灌装,车间所有产品经过辐照灭菌”的条件。第三,2022年9月23日,本局关注你司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时,成为第619327个会员,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浏览量多数在1万以上。第四,2025年3月14日,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更改名称为“领获客资料”,对话框处“商城首页”点击后显示“无法打开页面”。
因未有证据证明你司微信公众号的虚假宣传行为与你司销售产品收入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未有举报人向本局提供实质证据证明是因为上述宣传内容而受到误导、欺骗,故无法认定你司有违法所得。
你司销售“卫目世明”眼部护理液(护眼喷雾),在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商品详情页宣传产品成分含有“千里光、白参菌、叶黄素”、生产商资质为“药企标准 护眼更安心”、“药企生产标准”、“药典标准 品质要求”和生产条件为“万级净化车间百级配置灌装,车间所有产品经过辐照灭菌”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司未到本局配合调查,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你司微信公众号会员数量多、发布的文章浏览量大因素,结合你司微信公众号“卫目健康产业”(微信号:xiamenweimujk)目前“商城首页”已无法打开,调查中未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是因为案涉虚假内容而受到误导、欺骗。综上,认定你司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情形,拟对你司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对你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思市监罚告〔2025〕27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丹薇、朱英华 联系电话:0592-581739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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