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7 08:28
字号: 分享: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

1.科学民主决策制是指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同时,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制度。

2.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项法定程序。

1)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法,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把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2)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且不得选择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

3)风险评估。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合法性审查。对于涉及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交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5)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3.科学民主决策要求

1)决策提出。对重大改革、重要规划、重大民生、重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决策,应当明确决策事项、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

2)决策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准备好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调查报告等规范性材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3)决策确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视情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

4)决策实施。决策确定后,必须明确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存在的问题,适时对决策进行纠偏和完善。

二、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制度。

2.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3)落实到岗,责任到人;

4)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3.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主要职责(见三定方案);

2)领导岗位职责(见局领导责任分工);

3)内设机构及基层市场监督所的具体职责(见三定方案);

4)每个岗位及其人员的职责。

4.为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应建立同岗替代制。当单位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各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按年度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必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除涉密岗位外,工作岗位责任制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办事公开制

1.办事公开制是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单位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通过办事指南、服务手册、触摸屏、显示屏或上墙上网等方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制度。

2.办事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公开的重点为直接与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内容。

3.办事公开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主管领导负责把关和督促执行。

4.办事公开具体要求

1)重大决策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决策程序,应当规范公开。

2)岗位信息公开。单位职能职责,领导及工作人员照片、职务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应当规范公开。

3)办事环节公开。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应当规范公开。

4)投诉方式公开。公开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四、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保证承诺事项落实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办事程序。从实际出发,力求科学、合理、简化,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2)办事时限。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各个环节,应当明确具体的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开承诺。

3)服务要求。制定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4)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举报监督、服务收费、咨询投诉等方面作出承诺。

3.服务承诺的方式。可采取设置办事服务指南二维码,印发办事服务指南、服务手册或设置告示栏、网上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4.强化对履诺情况的监督,设立意见簿收集意见,公布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经查实后,按照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工作人员(即首问负责人),应当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的制度。

2.首问负责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良好的业务道德和精神风貌。

3.首问负责人的主要责任

1)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2)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负责人应先接收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并登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联系方式,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其他)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单位,经办单位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单位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区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予以解释说明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4)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负责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5)对拒绝、推诿或对管理服务对象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等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经查实后,按照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负责经办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材料的制度。

2.具有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在办事窗口、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或印发服务指南,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场咨询,应当作出口头解释说明。

3.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除行政管理相对人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外,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并当场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在网上受理的,应当出具网上受理单。

4.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审批的事项,要推行并联审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5.服务指南应当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诉求渠道、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有兜底性条款。

七、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2.单位应当根据要求梳理即办和限时办理承诺事项。凡不需要经过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环节的一般性审批服务事项,应当作为即办事项办理。

3.凡是承诺事项,均应将承诺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的40%以内。审批服务事项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的,应当具体明确相应环节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开承诺。没有法定时限的事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要求,明确承诺时限。

4.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对于当天下午临近下班时间受理或尚未办结的即办事项,应当启动延时服务程序,做到当日办结,不得拒绝受理或推迟至次日办结。

八、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办理的,负责经办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的制度。

2.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1)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同意其申请的;

2)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同意其申请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4)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申请的事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

3.负责经办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事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4.主管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否定报备事项,发现否定依据有误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作出解释说明并限时办结。对无法认定的疑难事项,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分管领导也无法把握确定的,应当由区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否定报备必须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当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九、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制度。

2.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给予效能问责。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效能问责由单位效能建设机构或者各级机关按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被效能告诫的,还应当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当年被诫勉教育或者通报批评1次的,应当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当年第二次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应予问责的,给予效能告诫;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单位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十、社会评议制

1.社会评议制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各单位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的制度。

2.区局应当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对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认真落实和整改。

3.社会评议方式

1)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2)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问卷评议。根据代表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4)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4.社会评议程序

1)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2)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开展问卷调查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了解机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3)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报。

4)作出恰当处理。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及时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人员反馈。同时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督促整改落实,强化效能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5号 闽ICP备16018877号 网站识别号:3502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