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安亮: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本局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厦同市监罚告〔2025〕110号),拟对你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局采取邮寄送达,因收件人外出被退回,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同市监罚告〔2025〕110号),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厦同市监罚告〔2025〕1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厦同市监罚告〔2025〕110号)
联系人:林绚珊、马小康 联系电话: 0592-7558882
联系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东柯路99号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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