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组织开展2021年第一次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查对象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和化妆品经营者。
二、抽查方式及抽查比例
本次抽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6%、3%、2%的比例分别从全市三级医疗机构、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单体店)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化妆品经营者中随机抽取。
三、检查依据及内容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要求对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二)检查项目
药品零售检查项目:证照情况、人员管理、文件、设施设备、采购、验收、陈列(储存)、销售管理等。
药品使用检查项目:证照情况、人员管理、文件、设施设备、购进和储存、调配和使用等。
化妆品经营检查项目:合法性、标识标签、进货查验、保质期、储存条件、广告宣传、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派执法人员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抽中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
五、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将在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