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23年3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现向全社会征集违法行为线索。
一、征集线索范围
1.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等形式,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2)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限定销售地域和客户,或者排他性安排等纵向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3)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发布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召开会议、签订协议、发文指导等形式,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含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定商品生产时间、划分商品销售区域、市场份额等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线索。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线索
(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线索。
(2)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等自然垄断领域指定交易、限定交易、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化待遇等违法行为线索。
3.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线索
(1)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虽然申报但在审查过程中提前实施集中等违法行为线索。
(2)违反反垄断机构审查决定实施集中等违法行为线索。
4.行政垄断违法行为线索
(1)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违法行为线索。
(2)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等违法行为线索。
(3)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等违法行为线索。
(4)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线索。
二、注意事项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
三、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垄断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2345、12315
电子邮箱:xmsjfld@163.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市场监管大楼1110室
邮政编码:36100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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