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春节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5-01-15 14:42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2025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我重要民生商品、年夜饭、节庆商品、文化娱乐、药品旅游、交通等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电商平台等经营者在经营粮油蔬菜肉蛋水产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节庆商品时,要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实施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要严格落实保供稳价各项措施,严禁借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手段哄抬价格。

三、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加强价格行为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抗流感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提升服务质量,指导群众合理用药。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或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价格欺诈手段销售药品。

四、航空、铁路、公路运输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站等经营者要按规定明码标价,落实政府收费优惠政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不得超标准或变相加价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按公示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严禁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停车场经营者应清晰公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不得擅自缩减免费优惠对象范围;属于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范围的,应按规定落实新能源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六、住宿、餐饮、购物场所等行业经营者,要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实施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使用欺骗性误导性价格信息、不标示或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借机哄抬价格。各景区景点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不得超标准收费或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哄抬价格和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加强对员工合规意识和工作能力的培训,及时处置消费投诉,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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