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网络直播中推销以下商品或服务:
1.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3.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4.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5.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6.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9.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10.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11.依法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的特殊商品或服务;
12.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服务;
1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14.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二、严禁网络直播中使用或发布以下不当信息:
1.含不良导向、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营销内容;
2.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3.隐瞒或者误导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隐瞒或者不全面告知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
4.通过比较、对比方式对其他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贬低;
5.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神医神药”相关广告;
7.化妆品广告、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8.通过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网络直播营销涉及“原价”、“折扣”等都必须要有依据,“原价”是指本次商品促销活动前7天内有交易记录的最低成交价,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9.通过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方式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10.其他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营销内容或虚假宣传。
三、严禁网络直播中使用的营销行为
1.严禁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出现含有导向错误、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商业炒作牟利、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无底线营销、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等内容。
2.严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进行推广引流服务,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行为。
3.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从事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或评价、刷单炒信、流量数据造假、销售混淆仿冒商品、商业诋毁、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等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5.严禁售后服务保障不力,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6.严禁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7.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采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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