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风险防范指南
时间:2025-06-04 09:23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行为,减少不公平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侵害,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营造健康有序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环境,特对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归纳及解读,为经营者对照检查、消费者防范风险提供指引。

  注:本指南所称甲方指消费者,乙方指装修公司。

  一、免除或者减轻装修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保修、退换货等责任

  条款1:乙方在装修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

  条款2:本工程保修期两年,终身维护。

  条款3:进口材料下单后,不得退换货,也不得调整数量,请慎重选择。

  解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五年。装修公司利用消费者对装修工程规范认知有限的漏洞,在制定合同条款时,随意降低工程保修期,免除或者减轻了自身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的规定。

  二、免除或者减轻装修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条款: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装修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负责保修,甲方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的,产生的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解析:首先,该格式条款对质量问题约定不明,应当明确具体范围,防止装修公司将部分情形(如墙皮脱落、地面空鼓等)排除在保修范围内。其次,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果装修公司拖延或者拒绝保修,消费者是有权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的,产生的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装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装修公司因拒绝或者拖延保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三、免除或者减轻装修公司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条款:装修期间,因暴雨、火灾、地震、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失与乙方无关。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同时,装修公司作为家装过程中房屋的实际控制、管理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履行必要的管理和协助义务,以降低不可抗力的损失影响。上述格式条款称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免除了装修公司应尽的协助、通知等义务,其内容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的规定。

  四、免除或者减轻装修公司自身责任

  条款:本合同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甲方如需发票,应当承担相应税费。

  解析:向支付方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该格式条款的规定实际上将纳税义务转嫁给了消费者,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的规定。

  五、由消费者承担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

  条款:甲方应当确保地下管道等原有项目、设施符合施工强度要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项目、设施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乙方只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修,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装修公司应当从实现合同目的角度出发,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应当由乙方确保其施工强度不影响或者破坏房屋原有设施的功能,而非反之。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上述格式条款规定由消费者来确保施工条件,并在造成损害后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转嫁经营风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第五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的规定。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条款:乙方超过约定时间七日仍不能给付设计图纸的,乙方应当退还实际收取的定金。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格式条款免除了装修公司因违约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责任,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主张违约责任的法定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的规定。

  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诉讼等权利

  条款: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向乙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装修公司通过合同条款设定自身熟悉、了解、方便的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排除了消费者选择争议管辖权的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八、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条款: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上述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九、加重消费者责任

  条款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照约定结清工程尾款的,乙方有权不将项目交付给甲方使用。

  解析: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业主,装修公司可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结清尾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装修公司以工程尾款未结清为理由,侵占本不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的规定。

  条款2:本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46000元,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设计定金人民币20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上述格式条款的定金显然已经超过20%,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的规定。

  十、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条款1:甲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结清工程尾款,否则视为放弃保修权利。

  解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装修公司的保修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装修公司以消费者未及时结清尾款为理由,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保修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的规定。

  条款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的,视为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安全、质量等问题及相应经济支出或者损失,由甲方承担。

  解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装修公司的保修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即符合质量标准是验收合格的法定前提,出具“质量保修书”是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通过格式条款的约定,规定以“甲方提前使用、擅自动用”作为验收的标志没有法定依据,也限制了消费者取得质量合格工程和获得合理保修期限的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的规定。

  各家装企业务必结合本风险防范指南开展自查,及时纠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对于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消费者可拨打12315反映不公平格式条款线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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