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责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备注 | 是否可列入“无事不扰”清单 |
1 | 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
信用监督管理处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
市级、区级 | 是 |
2 | 撤销商事登记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信用监督管理处(牵头) 自贸区厦门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3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三十九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7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市级 | 是 |
4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7号)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第二、三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市级 | 是 |
5 | 商事主体信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7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济特区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4年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第二十七条 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负有个人责任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建立违法商事主体名单制度。 对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违法商事主体名单,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信用监督管理处(统筹实施) |
市级、区级 | 是 |
6 | 在职权范围内对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
[政府规章]《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核实反映被举报的机构及人员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提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
信用监督管理处(统筹) | 市级、区级 | 是 |
7 | 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 市级、区级 | 是 |
8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 市级、区级 | 是 |
9 | 对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3.[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0 | 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市级 | 是 |
11 | 对公益广告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4号) 第四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2 |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3 |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部门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4 |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人或者单位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并责令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5 | 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
1.[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茧丝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实施监督抽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工作。 2.[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实施监督抽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 3.[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实施监督抽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 4.[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承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公证检验实施监督抽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 5.[部门规章]《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2002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号发布) 第十条 产棉区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省、市、县农业、纺织、供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做好排除异性纤维的宣传、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6 |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7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18 |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令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 市级、区级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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