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科技局
2021年11月30日
厦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手段,对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竞争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对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的品质价值及处置方式的合理性、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价、核查与论证,根据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咨询参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服务场所及设施,且建立完善的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评议对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性资金投入金额较大,或对本市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建设、产业发展项目、国企并购重组、重大装备引进、国际投资合作等经济活动;
(二)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招商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核心技术转让、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科技活动;
(三)按“一事一议”原则开展的重大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团队引进活动;
(四)其他对本市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前款活动(涉密、军工项目除外)中涉及知识产权事项,经项目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第四条 【指导协调】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五条 【引导鼓励】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团队引进、企业上市审查、企业并购、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自行开展。
第六条 【评议原则】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评议内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知识产权的现实状况,包括知识产权权利数量、类别、法律状态、存续期限等;
(二)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权属纠纷情况,知识产权主体对其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合理性;
(三)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一致性;
(四)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竞争态势分析,包括已有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保护强度、侵权风险,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依存或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能性;
(五)引进技术、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创新性、可行性;
(六)有关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国际规则的、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七)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评估;
(八)其他应当分析和评估的知识产权事项。
第八条 【实施方式】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其中,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是评议活动的委托方,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是评议活动的实施方。
组织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实施环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实施过程通常包含以下环节:
(一)需求分析与任务确定环节。实施方应当与委托方就知识产权评议的背景和需求进行充分沟通,在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情境条件及具体要求、产业领域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明确评议的任务目标。
(二)准备环节。实施方应当根据既定任务目标、所属行业领域竞争状况、评议类型及其实施特点,制定工作方案与工作计划,组建工作团队,并开展前期的资料搜集与调研。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方提出的信息需求,提供所需的行业资讯和项目背景资料。
(三)方案实施环节。实施方应当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项目管理,保障团队投入时间,配置专业分析工具,确保采用信息准确完备,逻辑推理周延客观,分析结论有理有据,对策建议合理有效。
(四)成果交付及反馈环节。实施方应当按照既定的计划安排,交付阶段性成果和终成果。实施方应当主动就阶段性成果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委托方对于实施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应当及时参与讨论并予以确认。
(五)后续服务环节。评议成果交付后,对于委托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实施方应当积极响应并与委托方沟通解决方案。实施方应当积极完成与之相关的咨询建议、应用培训、实施辅导等后续服务。
第十条 【评议成果】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的评议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知识产权评议的综合性结论;
(三)活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提示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应委托单位要求提供的内容。
第十一条 【成果运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将其作为开展科学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切实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评议报告应当及时抄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评议成果推广运用。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的评议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宣传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专题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分析利用平台的建设。
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相关单位、机构、人员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操纵评议结果、出具虚假报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