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管理水平,运用信息化技术改革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维保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推行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即《维保规则》所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对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格式、系统应用进行规范,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规范电梯维保作业,应用大数据分析强化风险预警,通过“智慧电梯码”公示电梯维保维修情况,强化社会多元共治,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电子维保记录,是指在电梯维保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系统,采集、录入电梯维保相关数据,并按照《维保规则》生成的规范化、电子化维保记录。
第四条 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维保规则》的要求。
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应当有符合《电子签名法》及《维保规则》规定的维保人员、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的可靠电子签名。
第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使用厦门特种设备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由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负责管理维护)对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管理和录入,并生成电子维保记录。
已使用自建维保信息化系统的电梯维保单位,应确保电子维保记录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并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每日推送电子维保记录。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加强维保工作管理,督促维保人员认真落实电子维保记录相关工作要求,保证维保记录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维保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电子维保记录下载保存及备份,并且至少保存4年;将采用电子维保记录的情况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指导使用单位应用电子维保记录系统。
变更电梯维保单位的,新维保单位应当在维保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单位提交维保单位信息变更。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支持配合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工作;加强对维保过程的监督,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电子维保记录下载保存及备份;加强电子维保记录的分析运用,不断提升电梯使用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电梯电子维保记录工作的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维保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运用,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水平。
第九条 对电梯维保单位运用推广电梯电子维保记录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内容。
第十条 在电梯安全监察、检验、使用管理等过程中,电子维保记录与纸质维保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