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2〕2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促进我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规范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7号)文件精神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厦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2223 

 

  

厦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7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本辖区内纳入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有关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受理市级补助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市级补助资金申请。 

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设施、设备改造,包括建安工程费,以及相关的设计、招投标、代建等相关费用(参照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费用标准核定,实际费用低于费用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核定),不包括土地购置、建筑主体的新建、重建支出,以及人员费用等工作经费开支。  

对临时过渡等费用的补助,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按照《农贸市场改造一场一策基本要求》(以下简称一场一策)改造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0% 

2.按照《厦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1.0版》(以下简称标准1.0)改造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实际投资额70% 

3.按照《厦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2.0版》(以下简称标准2.0)改造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实际投资额80% 

4.按照《厦门市生鲜超市改造指引》(以下简称生鲜超市)改造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实际投资额90% 

各区应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七条 各区商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改造计划编制区级专项资金预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全市项目改造计划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区级专项资金纳入各区商务部门预算,市级专项资金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算。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资金申请对象为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主体单位。各区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项目主体单位的资金申请(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改造方案、项目验收材料、资金结算审核结论书、项目主体单位签订的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功能用途及重复申报资金的承诺书等材料),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区可按预算、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预留足额的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审核后支付尾款。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的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部分资金,并预留足额的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审核后支付尾款。 

主体设施经验收通过后,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先行兑付,年底再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第十条 各区拨付改造项目全部补助资金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市级资金申请报告、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凭证、项目改造批复文件、项目改造方案、项目验收材料、资金结算审核结论书及相关承诺书等资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各区的市级补助资金申请,会同市商务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通过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视情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单位擅自中止改造提升项目的,由各区负责依法依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收回的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原分担的比例返还。项目主体单位违反签订的承诺书约定,擅自变更市场功能和用途的,项目主体单位应按承诺书约定恢复市场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五条 对因故拆迁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形成的新增资产部分,在计算征迁补偿时应作合理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完成验收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后完成验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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