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维护水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螃蟹过度捆绑”行为。经营者在销售螃蟹时,使用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进行捆绑,捆绑物自重超出合理范围,销售螃蟹整体称量明显增重的行为。
(二)为“螃蟹过度捆绑”提供便利的行为。经营者生产、提供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为“螃蟹过度捆绑”提供便利的行为。
(三)使用再生材质塑料袋占重的行为。经营者使用自重较大的再生材质塑料购物袋等装盛水产品,影响销售价格的行为。
(四)短斤少两行为。通过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达到短斤少两目的的行为。
二、规范管理措施
(一)推广使用安全合理的螃蟹捆扎绳。倡导使用塑料束缚带、棉绳或者轻薄包装线,基于安全考虑,捆扎绳的重量控制在水产品自重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绳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其他杂物来增重。
(二)推广使用“诚信筐”。在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推广使用诚信筐,所有水产品提倡“裸秤”,经诚信筐装盛称重后销售。
(三)规范公平秤管理。农贸市场必须配置使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水产品销售区域至少配置一台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必须有明显标志,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维护。
(四)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经营者应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不得有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
(五)实行明码标价。水产品经营者应做到明码标价,杜绝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安全合格塑料购物袋。经营者销售水产品时,应使用安全合格的塑料购物袋,杜绝使用再生材质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
本市范围内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意见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