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5〕7号

政策解读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编制《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5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违法行为作出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依据《清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包括立案后不予处罚、不立案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履行案件审批手续。其中,在立案前核查阶段发现当事人有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的,在依法履行案件审批手续后,可以依法不予立案(不予处罚)。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两张清单”制度,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提醒指导等措施,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适用《清单》对当事人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不免除当事人对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或者回收的食品、不合格产品等应当承担的其它法律义务。

  三、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包括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放弃违法行为且主动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

  (七)案涉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四、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案涉产品安全风险较小,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包括区域范围、受众范围等;

  (三)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六)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七)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已经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改正是指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下架案涉产品、停止提供案涉服务、履行法定义务等。

  六、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二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为五年。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

  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前款规定的期限,是指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两次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属于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七、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产生实际效果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包括召回案涉产品、退回违法所得、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八、认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

  供证据材料,应当同时符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两个条件。

  当事人表面配合、变相躲避或者拖延调查的,不属于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按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属于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具有配合意愿、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提供证据材料进行指导的除外。

  九、对于未列入《清单》,或者不符合《清单》所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包容审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综合裁量作出相应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十、给予从轻处罚的,可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执法理念。”的规定进行裁量说理,不再引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裁量基准。

  十一、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十二、办案机构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闽执法”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十三、办案机构适用《清单》对当事人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业务监管环节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业务监管机构衔接处理。

  十四、市局业务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监管范围内清单的适用制定工作规则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十五、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协〔2020〕8 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的通知》(厦市监规〔2023〕1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2.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3.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4.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5年版)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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