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5 10:25
字号: 分享:

厦食药监[2010]86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各工作站、药检所:

近期,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效能办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局原有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保密工作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报送、保密审查、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现将这些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0年11月2印发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局机关各处、各工作站和药检所。

第四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列内容,局各单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需公开的信息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到规定内容按时报送,重要信息及时报送,以确保信息的规范、真实、准确。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相对固定的栏目,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各单位应及时报送修改信息。网站上需经常更新的栏目,要定期更换内容。

第七条 所有上报信息应以书面的形式,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OA邮箱。

第八条 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单位的送交工作进行通报。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送交的,责令改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文本应采用如下文件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PDFGWCEBDOCXMLGD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DBFEXCEL XML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在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处、工作站和药检所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五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业务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经局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五)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公开办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市局机关各处、工作站和药检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处及药检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局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政治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局综合处和政治处负责局各处、工作站和药检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建议分辨率1024X768,IE8.0以上浏览器,以获得最佳效果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25号 闽ICP备16018877号-3 网站识别号:3502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