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暂行)
发布时间:2010-09-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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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各区工商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工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各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 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局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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