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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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06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标准

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2)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二、 政务公开相关要求

  (一)行政审批项目

    1.根据市局下发的办事指南(包含审批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等内容)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2.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流程通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由市局系统自动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基本信息。药品零售许可流程结束后,三天内要公示企业基本信息。

    3.各基层所办证大厅需公布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二)行政处罚项目

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要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三)监督检查方面

    1.开展双随机、信息等级评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政务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媒介依法公开食品、药品专项检查情况

    2.飞行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两品一械经营主体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管理问题,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需将飞检报告上报市局业务处室依法予以公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追溯核查处置,并把风险控制及核查情况公示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四)公共服务方面

    1.通过工作微信群转发上级两微一端发布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同时结合日常工作面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进行现场宣传

    2. 用药安全宣传活动的主题在活动现场有横幅展示,活动时间、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均在媒体、网站上公开,活动结束后在媒体、网站上发布活动简讯。

    3.结合3·15、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通过社区(村)公示栏、现场设点等形式进行食品用药安全宣传。

   请各公开主体按照上述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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