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02-00-2018-005 | 主题分类 | 非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企注〔2018〕7号 |
时效性: | 有效 | 失效时间: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复制推广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进一步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市局对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进行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资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限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权限包括:
1.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商事主体(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2.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3.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商事主体,以及该商事主体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商事主体;
4.其他应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权限包括:
1.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下的法人商事主体;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3.各类商事主体分支机构。
(三)下列事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外;
3.个体工商户,其中,台湾居民(农民)、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
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辖权内的,经申请人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个案授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四)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处在辖区范围内,以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登记其他商事主体。
二、关于外资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限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外资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处初审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外资商事主体。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上单位初审的,被委托单位通过远程核准业务系统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四)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初审的,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商事登记。
三、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登记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其中,海沧区域的由海沧区局协助登记,注册官登记时行使自贸区局登记管辖权限。
四、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登记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登记留学人员申请的商事主体。
五、落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实行注册官“审核合一”登记制度,由注册官在规定的业务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受理、审核、核准职能,未取得注册官资格的工作人员受理的登记事务,市局委托初审的登记事务以及改制等复杂登记事务除外。
六、企业集团参照商事主体由母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管辖权限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
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其中,驻在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参照商事主体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
八、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可直接冠厦门市名。根据企业申请,可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的通知》(厦工商综〔2013〕1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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