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08-01-03-2020-010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综协〔2020〕8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9-18 |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适用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触犯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
(二)故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具有主观恶意,故意实施妨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不具有主观恶意、违法金额较小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对通过监督整改等监管措施能够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监督整改、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监管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办案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办理不予处罚案件,经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经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后,报请分管案件的局领导决定。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决定不予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对于不予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结案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 各区局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可以统一监管执法口径和处置措施。统一监管口径的,向对应监管业务处备案;统一执法口径的,向综合执法支队、综合执法协调处备案。
第十条 督查处对全系统实施本办法工作情况开展监督,对不正确履职行为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通知》(厦市监综执〔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0版)
2.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法文书主办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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