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8-19-00-2020-154 主题分类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厦市监营商〔2020〕4号
生成日期 2020-12-15
标 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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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依照《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司监〔20208)的要求,现就市场监管领域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场监管部门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义及适用对象

本工作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任务举措

(一)梳理并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结合厦门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梳理市场监管领域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作为实施范围。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

完成时限:20201220

(二)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

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责任单位:营商处、注册审批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20201225

(三)规范审批流程

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应先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中无提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可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服务部门应根据信用报告提示,结合申请人意愿决定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模式,同时保存信用报告作为采用信用承诺审批模式的佐证材料。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各区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加强核查监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免于核查的范围。将对证明事项的监督检查纳入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不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各监管处室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健全诚信机制

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完善自建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信用监管处、注册审批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六)强化风险防范

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承诺书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科信处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职担责,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安排,务求工作实效。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区局的指导,及时回应解决基层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全面总结提升各区、各业务处室可随时将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向营商处报送。营商处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广。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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