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19-00-2022-029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函〔2022〕30号 |
生成日期 | 2022-03-17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64号 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64号 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市卫健委:
《关于妥善解决厦门岛外偏远农村村民购药难问题的建议 》(第0064号)收悉。我局为该建议的协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收到建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专项讨论,对建议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指定相关处室具体负责。我局工作人员于2月17日与林德洵代表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意图,并将本建议的办理情况与代表进行了交流汇报。
二、措施与成效
(一)支持开展便民购药服务。2021年9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市监规〔2021〕1号)。该意见中围绕“支持开展便民购药服务”,分别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便利店设置便民药柜进行了规定:一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在农村地区等非经营区域设置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二是允许在具有24小时服务能力、门店较多的连锁便利店设置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政策的支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为广大民众特别是农村地区提供更为便利化的购药服务。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通过告知承诺制设置便民药柜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所设置药柜进行统一进货、配送,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1)设置报告。连锁便利店总部应及时将便民药柜首次核准许可设置情况(含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具体设置时间、地点等)书面告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科;需要增设、撤销及跨区设置便民药柜的,应提前向许可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科报告设置、撤销情况。(2)首次检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科在收到连锁便利店总部关于便民药柜设置(含新、增设)书面告知后,应及时通报相关属地监管所,并在一个月内组织首次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以欺骗的方式获取许可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如需要延伸检查,药品连锁企业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3)监管区分。设置便民药柜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后续的日常监管、消费者投诉举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查处。因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可向设置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药品连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先收到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
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确保便民的同时对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松懈。
三、今后推动计划
今后我们会加大政策的宣传,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加大对农村药品需求的建设投入,为农村群众购药提供更加充足的服务保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饶满华
联 系 人:李 剑
联系电话:2215236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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