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08-19-00-2022-031 主题分类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厦市监函〔2022〕32号
生成日期 2022-03-17
标 题: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81号 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内容概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81号 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81号 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03-1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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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执法局:

  我局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楼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建议》(第0081号)协办单位,现根据我局职能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陈亚泡代表在建议中指出了我市居民住宅楼餐饮油烟环境污染问题矛盾依然突出的问题,并提出了五点针对性的工作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各相关业务处室对建议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工作职能,进行仔细对照,推进工作更好开展。

  二、措施与成效

  我局十分认同建议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楼餐饮油烟

  污染治理的相关建议。近年来,我局立足职能,依法做好餐饮业市场主体商事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主要做法有:

  一是严格准入,做好餐饮业市场主体商事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商事登记改革后,我市对商事主体实行住所及经营场所分类管理。住所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经营场所为商事主体实际经营地址。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可直接办理仅登记住所、暂不备案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我局在办理时主动告知后置许可(备案)及承办部门。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我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办理商事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的过程中,我局主动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业为存在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要求的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239号)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备案,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食品经营相关许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备案。2020年12月,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来函告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餐饮业不再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管理范围,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鉴于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1号),环保部门(现更名为生态环境部门)为餐饮业的许可监管部门,经函商市生态环境局,我局通过厦门市行政机关抄告平台将拟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甄别,对甄别未提出异议、取得食品经营相关许可的,我局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备案;对甄别提出异议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备案。

  二是强化联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2.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在禁设区内从事烧烤行业等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在餐饮禁设地址从事餐饮服务项目有关许可及监管事项的通知》(厦市监综〔2016〕17号),及时通过无证无照监管信息抄告系统将相关信息抄告给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制定《餐饮服务环节安全生产及环保责任提示提醒清单》,配合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宣传,引导餐饮单位自觉抵制非法餐厨油烟排放和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履行环保责任。4.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239号)相关规定,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禁止设立的经营场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对该经营场所不予备案,对已备案的经营场所取消备案。

  三、下一步工作

  一方面,我局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能,做好餐饮业市场主体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工作。另一方面,持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建立油烟污染防治监管联动长效机制。

  领导署名:王国赞

  联 系 人:廖罗华

  联系电话:7703601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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