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8-19-00-2023-012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府公开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厦市监函〔2023〕7号 |
生成日期 | 2023-03-03 | ||
标 题: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0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0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
我局为《关于推动民宿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201号)协办单位,现根据我局职能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宋辛等十名代表立足实际,围绕厦门民宿特别是岛外乡村民宿在申办各类手续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应提出了两点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建议十分具体。我局结合商事登记职能,进行仔细对照,梳理当前的登记规范,以期更好推进民宿业商事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措施与成效
商事登记改革后,我市对商事主体实行住所及经营场所分类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建设、住房、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同时,依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我市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含涉禁设区域项目的,商事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经营地址备案经营场所,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抄告相关监管部门甄别”。建议中提及的“民宿”业态,其对应的规范表述经营项目为“经营民宿”、“住宿服务”,均为《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中列明的有禁设区域的经营项目。因此,选择了上述项目的商事主体可先行办理仅登记住所的营业执照,在完成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再向我局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民宿经营者同时从事餐饮、食品销售等项目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截至2023年2月10日,我市共现存名称中含“民宿”字样的商事主体2479户。
三、下一步工作
下步,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民宿业市场主体发展。
领导署名:蔡志群
联 系 人:高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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